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速,老旧小区业主对加装电梯的需求日益强烈,社会关注度也持续攀升。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旧小区上下楼成为许多老人的生活难题,加装电梯不仅能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是城市更新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加装电梯需要经过规划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在“政府引导”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居民自愿”。因此,我们常常看到或听到,由于不同楼层用户的诉求不同、成本分摊、公共空间和采光噪音等问题,某些小区的某栋楼在加装电梯时出现“意见不统一而无法开展加装工作”的情况,甚至传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以被一票否决”的说法。
那么,真实情况究竟如何?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过程中,如果有业主对加装电梯不能达成完全一致,是否能终止加装电梯?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第 278 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均超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中面积和人数均超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即“双 2/3 参与+双 3/4 同意”)。这一规定取代了过去的全体一致同意要求,从法律层面否定了“一票否决”的合法性。
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更无对该事项规划许可必须以全体住户“达成一致”为前提条件的规定。
以常州为例,2021 年 8 月 23 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对加装电梯的基本原则、建设主体、资金筹集、设计方案、审批流程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实施办法》第 7 条规定,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从司法案例来看,2021 年,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某单元拟加装电梯,经征求业主意见,12 户业主中 10 户业主同意加装,2 户业主不同意加装。后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取得加装电梯项目备案书。然而,在电梯加装企业组织施工时,1 楼业主及其家人以搬凳子坐在施工现场方式阻扰施工,加装行为未能进行。后因协商不成,其他住户诉至法院,要求 1 楼业主停止对该单元增设电梯施工工程的妨害。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单元共有 12 户业主,加装电梯项目经其中的 10 户业主表决同意,人数及面积占比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加装电梯项目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取得加装电梯项目备案书,原告等人可依备案书要求进行施工。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之原则,被告等人就加装电梯的行为理应提供便利,容忍其他业主因加装电梯而在合理合法范围改造建筑物,不得有相应的阻扰行为。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阻扰加装电梯项目施工行为。
该判决同时指出,原告等人在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加装电梯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非一开始就会全部显露,如加装电梯后确实对其造成较大影响的,双方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常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不仅是常州,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件事上,包括上海、合肥等大部分城市,目前都已取消“一票否决”制度,改为多数决规则,同时部分城市也引入了补偿机制,对低层住户的经济损失或权益影响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在加装电梯这件事上,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地方实践,“一票否决”制度均已失效,加装电梯需遵循多数决原则,同时兼顾少数业主的合法利益。若其中相关异议无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因个别反对阻碍项目推进;若异议成立,则需通过调整方案或补偿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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