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消息,契税新政正式发布!11月13日,官方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该文件对多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房地产交易税费大幅下降!
在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 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从 90 平方米提高到 140 平方米。同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4 个城市可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个人购买家庭唯 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 140 平方米,统一按 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在增值税方面,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个人销售已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4 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也相应停止执行。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 0.5 个百分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外,还明确了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以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最关心的无疑是契税和增值税的大幅降低。此前,我们的交易增值税主要依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征收,普通住宅满 2 年免征增值税,而非普通住宅无论是否满 2 年,都要缴纳全额增值税,税率高达 5.6%。如今,如果增值税随着满两年限制的取消而取消,一个普通的房子仅这一项就能节省至少 10 万元。
政策原文: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 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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