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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南京施行新积分*办法!
2月15日,南京市政府在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实施办法》,房产、年龄、婚姻、*区域等加分政策都有变!
房产情况
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不超过9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宅用房不计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年龄情况
是否加分的标准值从原45岁调整为40岁。 40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不超过20分。
婚姻状况
配偶系本市*,办理结婚登记一年以上的(符合投靠配偶政策除外),且一直维持该婚姻状况的计10分。
*区域
申请*江宁区加30分、浦口区加40分,申请*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加50分。
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根据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实施办法》,在南京申请积分*,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注意:原来南京的积分*办法,是要求“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如今由“2年内连续缴纳社保”变为“累计缴纳社保不少于24个月”,无疑是放宽了门槛。
在南京连续居住已达2年,计24分
按照办法,南京积分*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条件。其中基础指标变为2项:参保情况和连续在南京居住年限。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值按三个缴纳时段区别赋分
已达24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24个月,已达60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60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8分。
居住分值按三个时间段区别赋分:
连续居住已达24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24个月,已达60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60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8分。
南京*门槛再放宽
1、基本条件从5个限定条件减少为3个。
新积分*政策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原积分*政策是这5个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可以看出门槛放宽了,原来规定的是近2年内连续社保,现在是累计24个月社保。
新政策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本市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也就是说可补缴,社保中断也没有关系。之前是满100分的人进行筛选,现在是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条件。
2、办理时间放宽、办理手续更便捷。
原积分*政策是每年3月和9月向人社局申请,现在是,从3月1日起全年都可以申请,而且是有效期2年,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只要达到100分,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时间缩短,大大方便*人。
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手续。
3、积分*相应加分分值有变化。
而计分也有变化,老政策是每满1年加10分(不含补缴),那连续2年只能计20分,新政策满24个月,是1个月1分,在南京居住生活时间越长,分数越高,达到100分更简单了!
在新*政策中,在南京买房,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但加分*不超过90分,原政策是*不超过100分,减少买房因素在积分*中的重要性。
根据年龄状况确定是否加分的标准值从原45岁调整为40周岁,40周岁计5分,每减少1周岁加1分,*不超过20分。
原积分*政策申请门槛较高,如要求近2年连续社保,补缴不算,并且申请繁琐,申请后还要等待公示。而此次积分*做出这样的调整,绝对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南京市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在南京积分*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服兵役情况、住房情况、*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十二项指标。
如果达到100分了,这样可以办理申请积分*
办法明确,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